领取全套备考资料
一、公告对比
|
2021年公告 |
2022年公告 |
考试报名办法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申请减免考试费用,并在提交相关资料且经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办理减免手续。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可申请减免考试费用,并在提交相关资料且经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办理减免手续。
|
考试方法和内容 |
专业科目分为《政法》《财经管理》《信息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卫生健康管理》五大类。 |
专业科目笔试分为《政法》《政法(基层人民警察)》《信息技术》《财经》《城市建设》《卫生健康》。 |
报考公安司法机关基层人民警察政法职位的,限选“招考对象”为“不限”中“专业类别”的“政法”专业科目。 |
报考公安司法机关基层人民警察政法职位的,“考试类别”应选“B类”,“专业科目”应选“政法(基层人民警察)”。
|
|
报考公安机关特警职位考生需进行特警技能测试。 |
报考公安机关特警职位考生需进行特警专业能力测试 |
|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 |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以及考试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
二、公共课大纲没有变化
三、专业课大纲比对
|
2021年 |
2022年 |
政法 |
五.宪法性法律:《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 务院组织法》、《监察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五. 宪法性法律: 《立法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监察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政法(基层人民警察)》
|
无 |
第一部分 职业素养 本部分主要测查报考者的政治素质、对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认知水平。 一. 政治素质: 政治立场与忠诚度,政治敏锐性与鉴别力。 二. 职业道德与纪律要求: 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人民警察职业道德,人民警察职业纪律。
第二部分 基础知识 本部分主要测查报考者掌握有关法律和相关基础知识,及运用相关知识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 法律基础知识及执法依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基础知识,民法基础知识,人民警察法基础知识,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刑事执法基础知识。 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础知识: 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职能、职权与组织管理,公安机关的根本原则、路线、方针、政策及公安历史沿革,公安队伍建设,公安执法监督。 三. 监狱、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基础知识: 监狱、戒毒机关的性质、任务、职能、职权与组织管理,监狱、戒毒工作的原则、路线、方针和历史沿革,监狱法、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司法行政干警队伍建设。
第三部分 基本能力 本部分主要测查报考者在有关执法勤务活动中,正确观察、判断、分析案(事)件,严格守法、规范执法,有效沟通协调,妥善应对处置的能力。 一. 群众工作能力: 宣传教育,沟通协调,组织动员,服务群众。 二.行政管理能力: 调查研究,纠纷化解,风险识别,风险防范。 三. 信息工作能力: 信息收集,信用分析,信息应用。 四. 实务工作能力: 巡逻,接警与处警,安全检查,安全保护。 五. 应急处理能力: 事态研判,信息上报,合理处置,善后恢复。 |
财经 |
第三部分 城市经济管理 一.城镇化与城市体系:城市经济规模,城市集聚经济 的成因和作用,城镇化与工业化,城乡协调发展,城镇化内涵、 动力、发展阶段和基本形式,城镇体系的形成、特征与类型, 中心城市的类别和作用。 二.城市经济管理问题:城市经济管理的任务与特征, 城市公共产品,城市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城市人口、就业与土 地利用,新兴业态,构建宜居城市,上海“五个中心”建设, 打响“四个品牌”,上海产业发展与升级,创新驱动与转型发 展,上海城市功能定位。 三.城市财政与金融:城市财政的职能,地方政府收支 结构与管理,地方政府预算管理,城市金融机构的种类与作用, 城市金融市场的组成及作用,科技金融。 |
无 |
第四部分 财务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特点、基本原则、主要任 务、管理体制、核算目标、保障机制,行政事业财务会计科 目的基本要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10 行政事业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 二.企业财务管理:概念、特点和目标,货币时间价值, 风险及报酬,有价证券价值及收益率,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全面预算、预算编制的方法、执行与考核,筹资管理,项目 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分配管理,财务分析。
|
无 |
|
财经 |
第五部分 审计 审计目标,审计责任,审计准则,法律责任,审计计划, 审计证据,审计抽样,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风险 及评估,内部控制目标与要素,内部控制评价,销售与收款 循环审计,采购与付款循环审计,生产与存货循环审计,货 币资金审计,财务报表审阅,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其他鉴 证与非鉴证业务 |
无 |
卫生健康 |
第五部分 药品监督管理 十、化妆品监督管理:化妆品概念和分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定义、化妆品禁用物质、限用物质的概念和主要内容、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标识、化妆品宣称、化妆品抽样监测、化妆品不良反应定义、主要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意义和工作机制。 |
第五部分 药品监督 十、化妆品监督管理: 化妆品定义和分类、 化妆品原料管理、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及相关要求、 化妆品生产许可、化妆品生产监管(含委托生产)、化妆品经营监管(含使用单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化妆品标签及广告管理、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化妆品召回管理、法律责任。 |
|
2021年 |
2022年 |
5、问:留学回国人员如何报考公务员?
|
答: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者可上网(网址: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学历认证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等材料,在面试时需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
答: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者可上网(网址: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学历认证在面试时需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
7、问:报考乡镇公务员职位的对象范围有何要求? |
报考乡镇公务员职位的,限具有本市户籍人员;或者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以上人员(含原人才类、就业类《上海市居住证》)。 |
报考乡镇公务员职位的,限具有本市户籍人员;或者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以上人员。 |
问:关于“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理解? |
招录职位明确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区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
招录职位明确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直辖市区(县)机关工作经历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 |
本次公务员考试中哪些职位是属于定向报考的职位? |
本次定向报考的职位包括公安司法机关基层人民警察政法职位,优秀村居干部和"三支一扶"人员定向招考的职位,市外办非通用语职位,公安机关特警职位和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 |
本次定向报考的职位包括公安司法机关基层人民警察政法职位,服务基层定向招考的职位,市外办非通用语职位,公安机关特警职位和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 |
关于公安司法机关基层人民警察政法职位定向报考。 |
报考公安司法机关基层人民警察政法职位如何选择考试科目?报考公安司法机关基层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能否报考其他B类政法职位? 报考公安司法机关基层人民警察政法职位专业考试科目限选B类、政法。 |
报考公安司法机关基层人民警察政法职位如何选择考试科目?报考公安司法机关基层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能否报考其他B类政法职位? 报考公安司法机关基层人民警察政法职位的,“考试类别”应选“B类”,“专业科目”应选“政法(基层人民警察)”。 |
问:报考定向职位的考生能否报考其他职位? |
"三支一扶"人员在报考定向职位的同时,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报考本次公布的其他上海市公务员A类职位并选择相应的考试科目,并在面试工作结束后,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单位。 |
三支一扶”人员如需在报考服务基层项目定向职位的同时,报考其他本市公务员职位的,应在服务基层项目招录专题中,根据各自的情况,加报本次公布的其他上海市公务员A类职位相应的考试科目,并在面试工作结束后,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单位。 |
关于违纪违规的处理 |
1、问:考生违纪违规如何处理? 答: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考生所在的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问:《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新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修正案(九)》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报考者在招考报名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报名环节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将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4)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5)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问: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2)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3)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5)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7)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问: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使用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5)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
对雷同答卷如何处理? |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形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
五、考务问答
|
2021年 |
2022年 |
笔试的科目 |
报考公安、司法机关基层人民警察政法职位的,限选“招考对象”为“不限”中“专业类别”的“政法”专业科目。 报考特警职位考生需进行专业能力测试。 |
报考公安司法机关基层人民警察政法职位的,“考试类别”应选“B类”,“专业科目”应选“政法(基层人民警察)”。 报考公安机关特警职位考生需进行特警专业能力测试。 |
如何申请办理减免考试费用?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申请减免考试费用。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在网上完成报名、正确上传照片、选择“申请减免考务费用”,并于11月10日上午9:00前上传相关材料。申请减免的考生须于24小时后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查询审核结果,提示“考务费用减免申请已通过”则报名完成,如提示“考务费用减免申请未通过”,请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并补齐资料。如超过24小时仍未收到反馈,请于11月12日16:00前与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联系。 以上要求的相关材料为: 本市考生: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或“社会救助通知书”;外省市考生: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或低保证;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或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可申请减免考试费用。拟享受减免考试费用的考生,不实行网上缴费,在网上完成报名、正确上传照片、选择“申请减免考务费用”,并于11月11日上午10:00前上传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申请减免的考生须于24小时后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查询审核结果,提示“考务费用减免申请已通过”则报名完成,如提示“考务费用减免申请未通过”,请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并补齐资料。如超过24小时仍未收到反馈,请及时与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联系。
|
笔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
2、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3、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4、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的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经鉴定,考生之间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内容(文字表述或主要对错点)高度一致的,为雷同答卷,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2、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2)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3)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5)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7)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3、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使用作弊器材的; (5)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4、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5、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4)通过搞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录用机会、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不当利益的; (5)购买作弊器材的; (6)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
|
六、笔试技术问答
|
2021年 |
2022年 |
登录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
选择政法专业考试科目的考生还须选择政法专业报考职位方向,分别为:“普通政法职位”、“公安司法系统基层人民警察政法类职位”,考生须选择其中一个职位方向。请根据自己的报考意愿进行选择。 要报考B类职位中市公安局、市监狱管理局、市戒毒管理局备注有“基层人民警察政法类职位”的,请选择“公安司法系统基层人民警察政法类职位”方向。请注意,一旦选择该方向,即只能报考上述职位,不可报考其他B类政法职位。
|
专业类别选择“政法”的考生还须选择专业科目,分别为:“政法”、“政法(基层人民警察)”,考生须根据报考意愿选择其中一个专业科目。 要报考B类职位中市公安局、市监狱管理局、市戒毒管理局备注有“基层人民警察政法职位”的,请选择“政法(基层人民警察)”专业科目。请注意,一旦选择该科目,即只能报考上述职位,不可报考其他B类政法职位。
|
报名之后可否修改报名信息? |
完成报名缴费后,报名信息不得修改。 残疾人专项招考相关信息请在专项招考系统中浏览。 |
未缴费时,考生可自主撤回报名表修改报名信息,修改完成后可再次提交。 完成报名缴费后,报名信息不得修改。 残疾人专项招考相关信息请在专项招考系统中浏览。 |
常见技术咨询问答 |
无 |
1. 问:考生身份为应届毕业生的,提交报名表如遇到“报考信息填写错误,应届毕业生是指纳入国家统招计划、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本次报名毕业时持有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2022年高校应届毕业生。”此提醒信息,该怎么处理? 答:检查教育信息的学习完成情况和毕业界别填写是否正确。若还在学校学习未毕业,可在 “学习完成情况”一栏中选择“学习中”;“毕业界别”为毕业时的年份,如为2022年毕业,那么“毕业界别”应选“2022”。 2. 问:考生身份为“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提交报名表如遇到“报考条件不符,您的考生身份不应为‘留学回国人员’,请选择其他身份。”此提醒信息,该怎么处理? 答:检查教育信息中“学校所在行政区划”是否填写正确,留学回国人员报考,教育信息中“学校所在行政区划”必须为国外。 3. 问:考生身份为“具有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非应届毕业生”报考的,提交报名表如遇到“报考信息填写错误,考生身份需要选择对应的工作年限。请检查填写的信息并进行更正。”此提醒信息,该怎么处理? 答:检查报考信息的“工作年限”一栏填写是否正确。“具有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非应届毕业生”,“工作年限”应该为2年或2年以上。 4. 问:考生身份为“无或不满2年基层工作经历的非应届毕业生”报考的,提交报名表如遇到“报考信息填写错误,考生身份需要选择对应工作年限。请检查填写的信息并进行更正。”此提醒信息,该如何处理? 答:检查报考信息的“工作年限”一栏填写是否正确。“无或不满2年基层工作经历的非应届毕业生”的工作年限应为2年以下,工作年限应与考生身份中描述相匹配。 |
添加果果老师,进群打卡哦!
汪老师
13391256779
王老师
13585512605
周老师
19916744766
吴老师
18001770796
于老师
19946127488
陈老师
18117127207
童老师
18321250548
张老师
18017809371
陈老师
13918156994
周老师
13585512639
小小老师
18019779795
章老师
18016289781
宁老师
19946094266
张老师
1804979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