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2016-04-28 | 来源:未知

领取全套备考资料

 相关法条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第6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说明。该条确立了 “债权具有平等性的例外规则。”即在一房数租中,在每一个租赁合同均有效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实际履行义务的债权具有不平等性。


  2.同一出租人,就同一房屋,与两个以上的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为“一房数租”。“一房数租”中,依照下列顺序,确定数个承租人请求出租人实际履行之债权的先后顺序:


  ①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优先;


  ②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优先;


  ③合同成立在先的承租人优先。


  典型真题


  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4年·卷三·14题一C)


  A.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B.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C.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D.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①因王某已经合法占有租赁的房屋,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 条第1款,应确定王某为履行合同的承租人。王某对房屋为有权占有。李某和陈某无任何权利请求王某返还房屋。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②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第2款,因孙某违约,李某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李某有权解除与孙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请求孙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故C选项正确。③在李某与陈某的租赁合同中,李某不能向陈某交付房屋,构成根本违约,陈某有权解除与李某的租赁合同,并请求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可以《合同法》第121条为依据),陈某无权请求孙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欢迎关注上海华智公考微信号(witsunhz),或扫码领取该项目备考资料!
7天免费畅学卡
 课程推荐
 加入学习小分队
微信扫一扫
全国统一报名热线:
400-821-0721
  • 杨浦
    杨浦学习中心
    电话: 021-65650586
    地址: 杨浦区国定路335号三号湾三号楼7层
    客服微信

    桂老师

    15921932258

    客服微信

    李老师

    13585512509

    客服微信

    刘老师

    17717222736

  • 徐汇
    徐汇学习中心
    电话: 021-64268056
    地址: 徐汇区华山路2088号汇银广场南楼6楼
    客服微信

    汪老师

    13391256779

    客服微信

    王老师

    13585512605

    客服微信

    周老师

    19916744766

    客服微信

    李老师

    13764201540

  • 松江
    松江学习中心
    电话: 021-57709496
    地址: 松江区文汇路955号文汇新天地3楼
    客服微信

    吴老师

    18001770796

    客服微信

    于老师

    19946127488

    客服微信

    樊老师

    18917874588

  • 浦东
    浦东学习中心
    电话: 021-50888391
    地址: 浦东新区沪南公路9875号润业大厦5楼
    客服微信

    陈老师

    18117127207

    客服微信

    童老师

    18321250548

    客服微信

    张老师

    18017809371

    客服微信

    廖老师

    17701706182

  • 嘉定
    嘉定学习中心
    电话: 021-59949686
    地址: 嘉定区博乐路85号102室
    客服微信

    陈老师

    13918156994

    客服微信

    周老师

    15000167376

  • 崇明
    崇明学习中心
    电话: 021-69488065
    地址: 崇明区城桥镇八一路733号
    客服微信

    小小老师

    18917193646

    客服微信

    章老师

    18016289781

  • 青浦
    青浦学习中心
    电话: 021-59860081
    地址: 青浦区浦仓路498号
    客服微信

    宁老师

    19946094266

    客服微信

    张老师

    18049795126


Copyright©2003-2024 上海杨浦区华智进修学校 All rights reserved.沪ICP备1105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