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测公共行政基本概念区分和例题讲解(一)
2014-07-07 | 来源:华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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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言:在上海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中,公共行政知识点的考察在第四部分“常识应用”以及第五部分“综合分析”中都占有一定的比例。和前面言语理解、判断推理以及数理能力不同,行测公共行政试题考核的重点是知识的理解和灵活运用。因此,对于考生来说,掌握公共行政中的基本概念,是有效应对考试的前提条件。接下来,针对公共行政科目中考生容易混淆的概念,我们将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和举例。本期我们主要帮助考生区分两组概念:公共行政主体和公共管理主体;纯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
   (一)公共行政主体和公共管理主体
     公共行政主体包括:(1)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2)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执行机构,如国务院下属的各部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属的各委局办;(3)独立行政机构: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电监会;(4)其它被委托或授权的行政主体。公共行政主体不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中国共产党;人民法院;检察院、社会团体、慈善组织。
公共管理主体:不仅包括公共行政主体,还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中国共产党、人民法院、检察院、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它们的共性是:满足公共利益、提供公共物品。
冲刺测试题:
(1)以下各个组织中,属于公共行政主体的有(    )。
A、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B、最高人民法院
C、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D、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
(2)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各类公共组织为保障和促进公共利益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管理公共事务的所有活动。以下属于公共管理主体的是(    )。
A、国际地球之友                      B、最高人民法院
C、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D、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点评:第(1)题的答案为AC;第(2)题的答案为ABD。公共行政主体主要指的是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执行部门。因此第(1)题选项AC直接入选。选项B最高人民法院属于司法机关,不属于公共行政主体;选项D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属于社会团体,群众自治性组织,不属于公共行政主体。公共管理主体的范围涵盖公共行政主体,除此之外,还包括人大、政党、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以及非政府组织。也就是除了追求私人目标的企业之外,其他具有公益性和提供公共产品的组织,都属于公共管理主体。因此第(2)题的答案为ABD。选项C是企业,不应该入选。
   (二)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
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共同被称为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相对应。
划分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根据是物品是否具有排他性和是否具有竞争性。
排他性:能够设置条件将不支付成本或不符合条件的人群阻止在外
竞争性:一个人的消费将会对其他人的消费产生影响,改变物品的性质或状态
私人物品:既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又具有消费上的竞争性
纯公共物品: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准公共物品:具有较弱的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通常可以收取成本
冲刺测试题:
(1)以下物品中,属于公共物品的是(    )。
A、国防                             B、环境保护
C、城市基础设施                     D、国家法律秩序
(2)以下物品中,属于纯公共物品的是(    )。
A、市民广场     B、自来水      C、收费公路       D、九年义务教育
点评:第(1)题的答案为ABCD。第(2)题的答案为AD。公共物品包括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第(1)题的四个选项均符合公共物品的概念,因此四个答案全选。第(2)题的题干要求选择纯公共物品,换句话说,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应该排除。选项A属于纯公共物品,可以供所有公众免费使用。选项BC属于准公共物品,使用者需要交纳一定的成本费用。选项D属于纯公共物品,公众免费使用。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D。因此大家在区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时,标准是看是否具有公益性,是否能够排他。大家在区分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时,标准是看公众在使用时,是完全免费的,还是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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