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海公务员考试行测总复习:公文文种明细
2014-01-11 | 来源:华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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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上考在即,华智特别整理里公文的分类知识,供广大考生学习。
 

文种

简述

分类

1.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公布性决议
批准性决议
阐述性决议

2.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决定对下级机关具有强制性和指导性作用,其形成的程序可以由会议作出,也可以由领导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作出。

指挥性决定
法规性决定
表彰性决定
处分性决定

3.命令
(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就行政系统而言,国家最高领导人、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有权发布命令。

公布令
行政令
任免性命令
奖惩性命令

4.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5.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公告公布的是公众普遍关心的事项,既可以用一般公文形式发布,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国内外发布,范围没有限制。通常由高级行政领导机关发布,一般的中下层机关,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能随意发布公告。

告知性公告
法定性公告

6.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通告公布的内容,大到国家政策法令,小到公众需要周知的事项;公布的渠道,既可以用一般公文形式发布,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张贴公布,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告知性通告
规定性通告

7.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在行政系统,意见既可下行、平行,又可上行。作为下行意见,上级机关可以直接对下级机关的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包括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下级机关必须执行。作为平行意见,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作为上行意见,职能机关可以就自己主管的工作向上级机关提出建议性意见,供上级机关参考、决策。如果上行意见对其他下级机关有指导意义,可用批转性通知下达。

指导性意见
建议性意见
参考性意见

8.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通知适用于①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②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③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④任免人员。】
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通知是一种使用面极广、以下行力主也可以平行的公文,也是行政机关使用最频繁的公文。

批转性通知
转发性通知
发布性通知
指示性通知
告知性通知
任免性通知

9.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通报告知的对象主要不是当事人和少数领导,而是一定范围的广大群众,被通报的人和事应当具有重要性、典型性,能够反映、揭示事物的共有属性,使人们从中受到警示启迪,得到教益。 

表彰性通报
批评性通报
情况性通报

10.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报告是使上级机关了解和掌握情况,上级机关不必回文或批复。向上级机关报告,在事前、事后、事中都可以使用,但无论使用哪种类型的报告都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而对于下级机关的“呈转性报告”,上级机关如同意可用批转性通知下达。

工作性报告
情况性报告
答复性报告
报送性报告

11.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请示,必须在办事之前,目的是向上级机关说明情况,请求帮助。为避免产生混淆或延误,必须坚持“一文一事”,不能在一份“请示”中同时请示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事情;请示的标题文种也必须单一,而不能把文种写成“请示报告”。

指示性请示
批准性请示

12.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批复是针对性最强的文种,一定要有请示才能答复;请示什么问题就答复什么问题,不应扯到别的问题上去;主送机关必须是原请示单位。如果批复对其他下级机关有指导意义,可以用抄送或公开发表等方式。

指示性批复
批准性批复

13.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有议案提议权的机构或人民代表,向人大提请审议事项的公文。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可以提议案的,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有关机构及人员以及人民代表,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都无权提出或受理议案。(政协:提案)

——

14.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函是同级机关之间,不相隶属机关之间,有事情交流或商洽的行文。因此上下级关系是不能用函行文的,而只有经领导授权,由办公厅(室)代为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时,才可用函来答复。

商洽性函
问复性函
请准性函

15.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一般用于机关领导人参加的重要办公会议或重要专题性工作会议。会议纪要一经领导人审核签发,即成为正式文件。除涉密以外,公开发表或内部交流的会议纪要,可以让群众或有关人员了解会议情况。

例行性会议纪要
非例行性会议纪要
 

 

【作者:华智培训朱传春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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