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辅导——2012-2013年新修法律提示(一)
2013-10-21 | 来源:华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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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法律常识是上海公务员考试的必考知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一些法律条文也在不断的修改完善,小编特别为大家整理了2012-2013年间新修的若干法律条文,希望对大家复习备考法律常识能起到帮助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十条第四项修改为:“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订法条新旧对照

 

修改条文号

原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 “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条文参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  作者:华智培训程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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