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立法法决定以2761赞成票通过
2015-03-16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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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午,随着张德江委员长一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成为中国立法史上新的里程碑。

  历史如此巧合。2000年3月15日,同样在庄严的人民大会堂,这部“立法的法”诞生。15年时光荏苒。人民共和国从“有法可依”向着“良法之治”大踏步迈进。

  在提交本次全国人大会议审议之前,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轮审议。

  2014年8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作草案说明时说:“要以问题为导向,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将一些好做法在立法法中提炼、固定下来,解决实际问题。”

    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共28条,从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审议等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可执行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完善授权立法,加强备案审查等方面,对法律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会后,草案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各地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同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根据全会精神,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逐条审议、修改,形成草案二审稿,提请12月22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那次提交上会的草案由28条增至35条:进一步细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完善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有关规定;规范地方政府规章权限等。

  半年多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历经“一审”—公开征求意见—“二审”—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最终摆到全国人大代表面前,接受“三审”。

  今年3月8日,代表听取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说明。3月15日,修改立法法决定获得通过。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

  立法法部分修改内容

  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七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比照适用本决定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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