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热点:“一律开庭”难在哪儿?
2014-10-20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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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广东省统战部原副部长黄少雄“不予减刑”。这是源自中央政法委今年1月21日下发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意见》从严规定了减刑假释案件。


新规的出台,也让不少保外就医的罪犯,被“重新收监”。


如今,减刑假释新规出台半年有余。中国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作为裁判机关的法院,却面临着新的难题和挑战——对三类犯罪的减刑假释“一律开庭审理”,知易行难。


减刑假释案件“清理风暴”


今年1月10日,广东省高院在其官方微博上通报,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海“立功减刑”造假属实,案件已经立案审查。之后,广东省检察院证实,张海已逃往海外。


这一著名的造假,曾让原本被判有期徒刑15年的张海,2011年就获假释出狱。也让中央政法委随即发出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显得“有的放矢”。


《意见》强调,要规范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的“减、假、暂”。《意见》要求,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这三类罪犯,由过去“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延长到“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


文章开头提到的黄少雄,正是因为“执行不满三年”,未获减刑。


《意见》在全国的法院、检察院以及刑罚执行机关,掀起了一场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的清理风暴。


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显示,截至9月底,已建议有关部门收监执行800名罪犯,其中原副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82人。共发现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508件,立案查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116件129人。

在法院,此类案件被更加严格地审查。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意见》下发后,各中院暂缓审理的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有135件。

各地法院亦对减刑假释案件作了检查。5月至6月,广东省高院分5个小组,对全省中院近三年来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了专项检查。浙江省高院在8月,组织了3个检查组,对7个中院和部分基层法院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进行检查。

不开庭质证,怎能识“猫儿腻”?

据浙江省高院审判监督庭任更丰法官介绍,在过去,法院对于减刑假释案件,大都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即只就书面材料进行审理后,作出判决裁定,不需要罪犯或者证人出庭。


其弊端显而易见。

广东省高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江洪涛指出,因为监狱的相对封闭性,罪犯的考核改造真相,外人往往很难获知。“比如黑社会的罪犯,他可能本身就有一些关系在里面;至于累犯,他已经掌握了监狱里面的改造秘诀,他就表面上劳动很积极,因为知道只要创造了劳动成果后,就可能会被‘记功’或者是‘表扬’,就能获得减刑的机会。但是罪犯自己的认罪思想掌握得怎样,是我们所不知道的。”

他们也正是中央政法委《意见》中,重点所指的对象。

据江洪涛介绍,监狱中还会存在“收买劳动成果”的现象。他说,监狱改造有记分或者嘉奖的标准,一天有额定的生产任务,超过一定百分比后,就能够获得记功。“有的罪犯,可能达到了基本条件,但是‘记功’又不够,他往往就将多余出来的劳动成果转给其他罪犯,让其他罪犯获得劳动‘记功’。”

正是因为存在这些难以觉察的漏洞,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屡屡被称为罪犯的“越狱”通道。


今年4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6月起正式生效。

《规定》指出:除了对于三类罪犯要一律开庭审理外,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任更丰介绍,这意味着:审理将引入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其中“证人”包括同监犯以及管教民警;证据会在庭上进行质证。休庭之前,由罪犯作最后陈述,以最大程度地保证审判公平公正。

“开庭审理的另一个好处,是破除不必要的怀疑。”任更丰说,“以前我们‘书面审’,只能根据监狱呈报的材料,罪犯有的时候都不接触,罪犯有什么意见,我们也不清楚。老百姓会怀疑有‘暗箱操作’,开庭审理能解决这一尴尬。”

人少案多,“一律开庭”知易行难

《规定》有了,但减刑假释案件要做到“一律开庭”,在法院难以一蹴而就。

广东高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表示,除外籍罪犯暂不具备开庭条件外,减刑假释案件在广东省高院,已实现了100%开庭审理。东莞、惠州中院,也已基本实现所有案件开庭审理。

记者了解到,在其他法院系统,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率都有增加。在浙江,2013年,浙江省湖州中院减刑案件的开庭率达20%左右,该院的假释案件还做到100%公开开庭审理。今年前8个月,浙江省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457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348件。

但江洪涛也坦承,其他中院目前还没有办法“全部做到”。

首当其冲的难处是“案多人少”。江洪涛以张海案件所发生的韶关中院为例,韶关地方有五大监狱,中院每年受理的减刑、假释案件近1.2万件,但相关审判人员仅有5名,年人均办案超过2000件。“这样的办案量,要真正做到案件审理和开展必要的调查,很难。”江洪涛说。

出于安全考虑,减刑假释案件一般在监所开庭,法官需要从法院驱车前往监狱。江洪涛介绍,广东省有20多个监狱,与省法院相差最远的约400多公里。“经常出现‘上午在这个城市开完庭,就要驱车几十公里到另一个城市开庭’的情况。”据任更丰估算,相比过去,到监狱“一律开庭”至少增加了20%的工作量。

江洪涛介绍,减刑假释案件存在批量的特点。“一个监区符合条件的可能不是一个两个,往往是几十个——甚至上百个人”,也因此,审判压力较大。他坦言,在《意见》和《规定》出台前,法院开庭很大程度上还是走形式,“有时候一个上午开庭,能审30~40个人,一个人开庭时间也就不到十分钟。”

新规出台后,审理需要引入证人,有时还要向管教等了解情况,据江洪涛估算,“可能两个小时最多就审十来个人”。

“数字法庭”能否破题?

对于案多人少,广东高院专门开了会,正在采取一些措施。但现实中,机构和人事编制的限制,却很难在短期内突破。


浙江省的办法是在中院设置专门的减刑假释庭。据任更丰介绍,浙江省有监狱的中院共6个,其中杭州、宁波、湖州,衢州中院专门设立了减刑假释庭。金华中院的减刑假释庭已经批准,即将成立。


记者了解到,除了充实人力,法院更寄希望于“技术革新”——比如,在监狱设立数字法庭,数字法庭跟法院的专网相连,做到“通过视频远程开庭”。


任更丰介绍,浙江省目前投入使用的21所监狱中,已经全面铺开建设数字法庭。有些监狱完成了法庭的内部装修,有些在等省高院的数字法庭招投标完成之后,进行全面安装,预计年底基本建成。


除了提高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效率,数字法庭还肩负着司法公开的重任。


在最高法召开的全国法院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意见》视频会议上,景汉朝副院长提出了“五个一律”的要求。其中就提到,凡是三类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作为外部监督。


这让江洪涛感到压力很大:“广东是一个在押犯大省,案件量大,如果每一个案件都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他们没那么多人,也没那么多时间。”


为此,江洪涛和同事们想了一个办法:开庭时拉一条视频,监狱接见大厅播放,大家随时都可以看。但这只是一个小范围的尝试,他希望,未来远程视频系统能够解决此难题。


在浙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除了寄希望于数字法庭,宁波中院的办法是:人民陪审员中本身有一部分就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只要是涉及到三类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人民陪审员里,必定有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


“这样一来,既对案多人少有所缓解,也实现了最高法院的要求。”任更丰表示。(记者 徐霄桐 实习生 高培蕾)


相关报道:一个落马官员“立功”减刑的故事


近日,律师邹美琼起诉湖南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一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驳回。在2010年因帮助湖南省道县一落马官员购买立功线索试图减刑后,她于今年1月被湖南省司法厅吊销证照。虽然“立功”减刑未遂,但此案揭开了一些官员立功减刑的操作手法。


前院长的经验


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显示,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欧福成犯受贿罪,在衡南县看守所服刑期间认识了因涉嫌受贿罪被羁押于衡南县看守所的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工业园原党委书记夏志凌,并得知了夏志凌妻子邓红艳的手机号码。


据报道,欧福成在主管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案件当事人或请托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9.7万元,考虑到其在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酌情轻判,于2008年12月一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


但2010年7月,欧福成已保外就医。


眼见欧福成离开牢笼,邓红艳萌发通过欧福成的关系让丈夫夏志凌减轻处罚的念头。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夏志凌受贿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后,2010年9月初的一天,邓红艳约夏志凌的一审辩护律师陆升平(另案处理)和欧福成到衡阳市神龙大酒店喝茶。


席间欧福成告知邓红艳,自己是因有重大立功被减轻处罚,心知肚明的邓红艳遂请欧福成帮忙为夏志凌找一个立功线索。


几天后,欧福成打电话给邹美琼说,有个道县的朋友(指夏志凌)已被起诉到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家属想帮其搞个立功线索,要邹帮忙。邹表示同意。


2010年9月18日下午,欧福成、邹美琼、肖正元(衡阳市中级法院助理审判员、邹美琼丈夫)与邓红艳及其姐姐邓冬珍在一茶楼见面。席间,邓红艳表示想帮夏志凌搞个立功线索。邹美琼即提出,一般立功线索要5万元,要先付1万元作为前期费用,无论是否搞成这1万元都不退,并在事成后再付4万。邓红艳当即拿出1万元交给了邹美琼。


此后,邹美琼联系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刘贤德(另案处理)要立功线索,刘贤德答应帮忙。


立 功


茶陵县检察院指出,2010年l1月9日,刘贤德将其在工作中掌握的衡阳市永兴阁2904房一个组织卖淫的线索告诉了邹美琼,邹将此告知陆升平,并要陆到衡南县看守所把线索信息转告给夏志凌。夏志凌随即于11月11日上午向看守所民警张益智、李小兵举报。但让他失望的是,两民警回复,该线索没什么价值。


当日下午,陆升平再次到衡南县看守所会见夏志凌,就举报线索内容制作了会见笔录,并按事先约定将笔录交给了邹美琼。


2010年11月15日上午,邹美琼把该会见笔录交给刘贤德,刘表示还需夏志凌亲笔写一份举报信,邹美琼随即转告陆升平办理。20l0年11月18日邹美琼把举报材料交给了刘贤德。


2010年l1月20日,夏志凌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年12月8日,夏志凌提出上诉。其妻邓红艳加紧了帮丈夫争取“立功”的步伐。


12月9日晚,邓红艳约肖正元夫妇与欧福成吃饭,请邹美琼无论如何在二审前把立功的事搞好,并希望肖正元亲自办理这个案子。


肖正元表示为难,称自己不好“主动”去要案子办。欧福成则表态,此事他可以找法院立案庭帮忙。


2010年l2月27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了夏志凌上诉案,肖正元果然成为了该案主审法官。


此后,邹美琼与邓红艳等就立功的事情和夏志凌可能判处的刑期作了多次沟通,达成口头协议,改判5年付5万元、改判缓刑付10万元。2011年1月9日,邓红艳安排人向邹美琼建设银行账户上存入4万元。邹美琼拿出2.6万元给了刘贤德作为“辛苦费”。


2011年1月24日上午夏志凌案开庭。法庭辩论阶段,刘贤德将立功材料(对犯罪嫌疑人许某某的立案决定书、夏志凌亲笔书写的举报材料、会见笔录、雁峰公安分局说明)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交给邹美琼,邹美琼遂让邓红艳把材料提交给法庭。


当天,邹美琼的卡上收到了邓红艳汇来的5万元。


夏案休庭后,肖正元告知邹美琼,检察官提出立功材料中没有许某某的相关处理文书,邹随即联系刘贤德。


次日,刘贤德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门口,将许某某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交给邹美琼,邹美琼随后交给了肖正元。


此后,邹美琼得知检察院在复核夏志凌举报线索的来源,便与邓红艳、邓冬珍、陆升平、刘贤德约好于2011年2月15日在衡阳市岳屏公园见面并统一口径:举报材料系陆升平提供给刘贤德,立功材料是由刘贤德送交给邓红艳。


2011年3月2日,肖正元短信告知邹美琼,夏志凌案最终合议后的意见是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


事 发


2011年3月11日,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局、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分别收到了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夏志凌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的(2011)衡中法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


3月17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通知石鼓区人民法院刑事庭暂缓对夏志凌二审判决的宣判,该庭立即通知法警返回。至此,该二审判决尚未生效。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这起精心策划的“立功案”之所以在关键时刻功败垂成,是因为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局认为夏志凌立功线索来源蹊跷,与承办法官沟通暂不判决。此后不久,衡阳市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对“立功”线索来源进行核查,一举翻开了该案的谜底。


2012年11月6日,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肖正元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邹美琼为谋私利,伙同帮助他人伪造证据,并在夏志凌受贿案二审过程中,二人利用肖正元担任该案主审人的便利,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夏志凌枉法轻判,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但鉴于二审改判夏志凌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书并未实际送达生效,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二人免予刑事处罚,其非法所得赃款7.4万元上缴国库。


2014年1月,湖南省司法厅对邹美琼作出了吊销律师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邹不服处罚,向长沙芙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芙蓉区法院依法维持省司法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邹美琼的诉讼请求。


熟谙此事原委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夏志凌“立功案”的事发有其必然性,因为夏非衡阳当地人,不可能掌握得了当地某处组织卖淫这种故事;此外,邹与肖的夫妻关系更容易被检方看出破绽。但事实上,如今“买功”、“卖功”之事已非少数,仅湖南当地,类似的事件至少发生了3起。一些司法人士因徇私牟利组成的利益链,正悄然侵蚀国家的司法体系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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