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海公务员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与常考点
2014-08-21 | 来源:华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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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行政法属于公共行政与法律的交叉学科,是上海公务员考试的常考点。华智公考专家为大家详细解读一下这方面的基础知识与常考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

  (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3)行政应急性原则:存在明确无识的紧急危险;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范围内。

三、行政立法的程序与分类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制定程序暂行条件》规定及近年来的立法实践,行政立法的程序包括:①规划;②起草;③征求意见;④审查;⑤通过与签署;⑥发布与备案。

  行政立法的原则:①依法立法原则;“依法”中的法指宪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②立法民主原则;③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行政立法的分类:

  (1)依据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2)依据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依据立法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

四、行政违法及其分类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与行政相对方的违法。

  (2)根据行为的方式和状态的不同,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

3)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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