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海事业单位考试时政常识:整治微信乱象
2014-08-11 | 来源:华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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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言】20145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工信部、公安部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专项治理行动,集中整治微信等公众账号违法违规行为。电网信办今日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明确,即时通信工具服务需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需取得资质;保护隐私;实名注册,遵守“七条底线”;公众号需审核备案;时政新闻发布设限;并明确了违规如何处罚。目前的微信中有哪些乱象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社会危害?新规有哪些内容?华智公考专家为大家进行一下深度解读。

一、微信发展及其问题

    微信等移动即时通信服务发展迅猛,用户突破8亿,已成为移动互联网最重要、最受欢迎的应用之一,成为广大网民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和获取信息的重要入口,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微信平台,公众账号超过300万个。而据此前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数据,至去年底,公众账号日均增长8000个。

   微信发展之初,首先是个人之间的,点对点的通讯工具。这属于私人的领域,公权力不太干预。但是随后,此类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朋友圈、群主等功能凸显了其媒体功能与传播功能。“非法信息一度高达信息总量的8%。”与此同时,一些人借助这一平台向公众发布不良或违法有害信息,严重破坏网络传播秩序和危害公共利益,引起了网民的不满。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国信办、工信部、公安部三部门联合开展此次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整治移动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平台等公众信息发布服务环节,特别是具有传播和社会动员功能的公众账号。严厉打击移动即时通信公众信息领域传播谣言、暴力、恐怖、欺诈、色情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对我的渗透破坏活动。对不认真履行管理责任的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二、微信乱象整治的必要性和意义

    当今网络是一个公众化的信息平台,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以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信服务迅速成为新媒体时代最重要、最受欢迎的应用之一,成为广大网民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和获取信息的重要入口,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一些人及境内外敌对势力借助这一平台向公众发布不良或违法有害信息,严重破坏网络传播秩序和危害公共利益,引起了网民的不满。如何引领互联网良性发展、驱除和减少网络的危害性迫在眉睫。

    整治微信公号,这标志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又迈出实质性一步。应当说,整治微信公号,符合我们现在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的特征,是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的需要,更是维护国家信息主权的必然要求。

    整治微信公号,是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微信等新媒体渠道对我国渗透破坏活动的斗争需要。系列恐怖事件的发生,也让我们彻底看清楚了西方某些非政府组织、基金会和智库等利用互联网的跨国界、匿名性、互动性等特点,试图通过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工具,设置议程、制造新闻框架、制造敏感话题,试图把新一代的年轻人培养成“智能化暴民”的狼子野心。因此,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对我的渗透破坏活动,微信战场不能松懈。

   整治微信公号,是倡导全社会关注网络安全的需要。从打击网络谣言净网行动,到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成立,我国网络治理快速步入制度轨道。从法治的角度看网络表达,应是一个平衡过程,即科技的进步让我们更充分地享受言论自由,同时也让我们背负了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和更为沉重的言论责任。

    整治微信,中央多部委的行动,一方面是对微信技术平台所有企业提出了监管要求,作为开发者和平台所有者,切实履行“第一把关人”职责,对于潜在传播危险、暴力、黄色等不良信息的账号应及时查封或上报有关部门,以便做好预案应对,避免发生不良后果。另一方面,则对利用微信平台发声的企业提出规范要求,有关企业一定要树立法律意识,遵守相关规定,切勿成为传播谣言、暴力、恐怖、欺诈、色情信息的渠道,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对普通的网民也提出了更高的期待,面对纷繁的网络信息,每个网民都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信谣不传谣,不盲目不伙从,坚决抵制一切网络不良因素,敢于同不良信息作斗争,切实维护网络安全与稳定。

三、整治结果与新规出台

    这次行动给公众带来的印象是一些“活跃”的微信公众号消失,其中一些在恢复后变得谨慎起来。几乎每一个在内地引起焦点关注和民舆议情的话题,如乌克兰克里米亚局势、台湾反服贸行动、MH370空难、香港普选议题和有关游行、徐才厚和周永康被查、7月解放军大规模军演等,都可以看到以微信圈层转发为代表的“谣言”病毒式传播,说明“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并未到达预期效果。随着一些微信公众号变相“转世”复活和通过技术手段隐形传播,伴以微信群限定人数上限扩展为500人总数,纷繁复杂的微信群及多点交叉多传带来了多类乱象并存的局面。

   电网信办今日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明确,即时通信工具服务需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需取得资质;保护隐私;实名注册,遵守“七条底线”;公众号需审核备案;时政新闻发布设限;并明确了违规如何处罚。

  附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87日电网信办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

  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第五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七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第八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华智最后提醒大家:按照当初治理微博传谣的成功经验,互联网信息监管方需要从源头惩治入手,净化微信圈层里信息杂芜,避免“随手转”等基于朋友圈社交心理的习惯助长不负责任的谣言散布,对于以为整治行动“点到即止”的传播人群而言,这一有可能迅即展开的规范整肃有如杀一个“回马枪”,意义与效能追求长效管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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