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海公务员考试行测:行政法基础知识点拨(一)
2014-05-26 | 来源:华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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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言】对于非法学、非公管专业的考生而言,上海公务员考试最难的恐怕要数公共行政,而公共行政这块最难的当属行政法学,下面华智公考专家就针对考生们反映的难点问题进行解读。
 一、行政权的含义
【华智权威解答】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对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二、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华智权威解答】
行政权的双重作用行政权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两个方面的作用。
其积极作用体现在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
其消极作用体现在易被违法行使或被滥用,会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方面。
三、行政法的渊源与特点
【华智权威解答】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其一般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有: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等。
行政法的特点可分为形式上的特点与内容上的特点两大类。
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内容非常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行政法程序性和实体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四、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华智权威解答】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力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五、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
【华智权威解答】
行政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行政应急性原则
【华智权威解答】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它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行政合法性原则,排斥任何法律控制,不受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不容许的。
【相关练习】
1.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
A、 行政关系          B、行政相对方之间的关系
C、监督行政关系       D、行政法律关系
E、行政权力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
2.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有: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地方规章
E、单行条例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法制原则            B合法性原则
C合理性原则          D应急性原则
E效率原则

【参考答案】:1.AC        2. ABCDE       3.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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