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辅导——2012-2013年新修法律提示(三)
2013-10-27 | 来源:华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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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法律常识是上海公务员考试的必考知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一些法律条文也在不断的修改完善,小编特别为大家整理了2012-2013年间新修的若干法律条文,希望对大家复习备考法律常识能起到帮助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飞速发展。2012年,国内游市场突破30亿人次,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国内旅游市场,出境游达8200万人次。为规范我国旅游市场行为,2013 年4 月25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依据法律条款,2013 年10 月1 日,旅游法正式实施。
旅游法是本届人大通过的第一部法律,共分为十章,共一百一十二条,包括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旅游法强调为旅游者提供旅行便利和安全保障,在维护权益总体平衡的基础上,更加突出以旅游者为本。华智法律教研室为帮助考生迅速掌握旅游法核心精神,特将本法立法要点简如下:
要点1:规划入法,刚性约束“重开发轻保护”
针对“重开发轻保护”突出问题,旅游法在总则中规定“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同时,旅游法还设置“旅游规划和促进”一章,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各地科学合理利用资源,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要点2:旅游活动“有约在先”
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并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包价合同必须包括旅游行程安排 ;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等内容”;“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要点3:旅游者享受充分“意思自治”
旅游法明确规定:改变旅行行程、将旅行团转包、委托包价合同接待业务等,均须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要点4:严禁旅行社“零负团费”经营
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要点5:全面保护旅游者权益
旅游法明确规定: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旅游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游者有权要求为其提供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就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等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其做出说明或者警示。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者有权拒绝,也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旅游者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要点6:违约责任承担主体明确
旅游法明确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要点7:文明旅游纳入制度
旅游法明确规定:旅游者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文明旅游规范,因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要点8:强制保证金制度
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要点9:违反本法规定或将“三年禁业”
旅游法明确规定: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并且,对违法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条文参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    作者:华智培训程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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