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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报考条件
1.本次招考报考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为18周岁以上、38周岁以下(1986年1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出生),对于2026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放宽到43周岁以下(1981年11月以后出生)。
区级以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一般为30周岁以下(1994年11月以后出生),对于2026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和报考法医职位的,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89年11月以后出生)。
公安机关特警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一般为25周岁以下(1999年11月以后出生)。对于报考特警(安检排爆)职位的,放宽到30周岁以下(1994年11月以后出生)。
司法行政部门监狱、戒毒所一线干警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一般为30周岁以下(1994年11月以后出生),对于2026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89年11月以后出生)。
共青团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为30周岁以下(1994年11月以后出生)。
2.应届高校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答:可以报考。本次招考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培养方式为非定向,按时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2026年应届毕业生。
3.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答: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按照社会人员身份报考。同时,学历证书需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学历认证。
4.2026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答:2026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不得报考。
5.哪些人可以报考仅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录的职位?
答:(1)2026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以报考。
(2)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取得国(境)外高校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报考。
(3)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2025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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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非本市户籍的社会人员报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本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且以主证人身份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计算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
非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的高校集体户口及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人员,参照以上条件标准报考。
7.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留学回国人员除需提供《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者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留学回国人员还需符合以下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比照职位专业条件要求等进行报考。
8.“三支一扶”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报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三支一扶”人员需提供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和复印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需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在考生参加面试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9.《招考简章》中所要求的学历是否为考生所获得的最高学历?
答: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尚未毕业的留学回国人员以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进行报考,社会人员以已经获得的最高学历进行报考。
10.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是如何界定的?
答: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11.哪些情形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答:在省级及以上机关借调(帮助)工作的经历和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工作之后取得全日制学历的,全日制学习时间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12.应届高校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如果符合有关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可以报考相应职位。
13.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学历证书的人员是否可以报考?
答: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学习,获得教育部门认可的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就读期间必须为现役军人,报考时须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学习,获得教育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证书的人员,当年必须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同时,学历证书需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学历认证。
14. 哪些人可以报考要求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的职位?
答:已取得证书的可以报考。参加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报考者,面试时须提供通过A类合格分数线的主观题考试成绩通知单,办理录用手续时,须提供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
15.填写《报名信息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报考时未就业的社会人员,必须在“工作单位”栏填写“待业”字样。
(2)留学回国人员在选择“考生身份”栏时,如果是在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毕业取得学位的,请选择“留学回国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如果在2025年6月30日前毕业取得学位的,请选择“留学回国人员(社会人员)”;晚于2026年7月1日毕业取得学位的,不得报考。
(3)填写《报名信息表》,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信息填报不全导致审核未通过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二、关于定向和专项招录职位的报考
1.本次公务员考试中哪些职位属于定向和专项招录职位?
答:本次定向招录职位为服务基层项目职位和行政执法类中面向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职位;专项招录职位为市外办非通用语职位、公安机关特警职位、残疾人职位、警务技术类人民警察职位和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职位。
2.关于服务基层项目职位定向招录
(1)哪些人可以报考服务基层项目职位?
答:①符合报考条件,本市连续任职3年以上、表现优秀的在岗居村党组织书记、居村委会主任;
②符合报考条件,本市2025年服务期满、考核通过的“三支一扶”人员。
(2)服务基层项目职位怎样报考?
答: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党委推荐、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实行先报职位后考试,考试报名即职位报名。符合职位报考要求,通过职位审核的报考者方可获得笔试资格。
(3)服务基层项目专项招录的笔试有哪些内容?
答:笔试仅安排公共科目考试,不设专业科目考试。公共科目笔试时间和要求详见公告。
3.关于市外办非通用语职位专项招录
(1)市外办非通用语职位怎样报考?
答:市外办非通用语职位实行先报职位后考试,考试报名即职位报名。招录机关将对报考者的报名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职位报考要求、通过职位审核的报考者方可获得笔试资格。
(2)市外办非通用语职位的笔试有哪些内容?
答:笔试仅安排公共科目考试,不设专业科目考试。公共科目笔试时间和要求详见公告。
(3)市外办非通用语职位如何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答:在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以各职位笔试合格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5∶1比例,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面试人选。
(4)市外办非通用语职位的专业能力测试怎样开展?
答:市外办非通用语职位面试内容增加了专业能力测试。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30%(按百分制折算)。专业能力测试主要从听、说、读、写、译等方面测查考生的非通用语基础和实际应用能力。
4.关于公安机关特警职位专项招录
(1)公安机关特警主要招录哪些职位?
答:公安机关特警职位包括防暴突击职位和安检排爆职位。
(2)哪些人可以报考特警(防暴突击、安检排爆)职位?
答:特警(防暴突击)职位。报考年龄为25周岁以下,户籍不限,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体育运动、军事训练特长,体技能、身体素质、政治素质达到上海公安招考特警(防暴突击)职位综合要求的人员。其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学历要求放宽至大专及以上,并具有加试资格:①在陆军、空军空降兵、海军陆战队、武警部队特战队从事侦察类、特种作战类岗位的退役士兵(需提供部队团级及以上机关政治部门书面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入伍后简历、专业名称、所获奖励);②曾在拳击、国际式摔跤、中国式摔跤、柔道、跆拳道、武术套路、武术散打项目中获得一级及以上运动员称号。
特警(安检排爆)职位。报考年龄为30周岁以下,户籍不限,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安检排爆特长,体技能、身体素质、政治素质达到上海公安招考特警(安检排爆)职位综合要求,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人员:①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爆破(排爆)专业岗位工作经历2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军人专业技能鉴定证书;②具有解放军或武警部队院校地爆等相关专业培训经历并取得证书;③从事爆破(排爆)专业工作期间参加旅以上爆破(排爆)相关专业比武获得前三名;④具有公安部颁发的排爆资格证书或初(D)级及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书;⑤高校弹药工程与爆炸技术专业、军事化学与烟火技术专业、自动武器与弹药工程专业、特种能源技术与工程专业毕业。
(3)特警(防暴突击、安检排爆)职位怎样报考?
答:特警(防暴突击、安检排爆)职位实行先报职位后考试,考试报名即职位报名。报考特警(防暴突击)职位并具有加试资格的人员和报考特警(安检排爆)职位的人员,要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招录机关将对报考者的报名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职位报考要求、通过职位审核的报考者方可获得笔试资格。报考者要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如因提供虚假报考材料而产生后果的,责任自负。
(4)特警(防暴突击、安检排爆)职位的测试有哪些内容?
答:特警(防暴突击、安检排爆)职位的测试包括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能力测试。公共科目笔试时间和要求详见公告。专业能力测试的内容详见《2026年上海公安机关特警职位招录专业能力测试项目、标准和实施规则》,满分50分。
(5)特警(防暴突击、安检排爆)职位的专业能力测试何时进行?
答:专业能力测试一般在笔试完成后的次日进行,具体时间及要求由招录机关另行通知,请考生注意查看笔试报名系统中的有关通知,并保持通讯畅通。
(6)特警(防暴突击、安检排爆)职位如何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答: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以各职位计划招录人数5倍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总成绩由笔试成绩×50%+专业能力测试成绩×30%组成。笔试、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均按照百分制折算。
(7)特警(防暴突击、安检排爆)职位的综合成绩分数如何确定?
答:综合成绩分数由笔试、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三部分组成,其中笔试占50%,面试占20%,专业能力测试占30%,笔试、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均按照百分制折算。
5.关于残疾人职位专项招录
(1)哪些人可以报考残疾人职位专项招录?
答:持有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截至2025年10月31日(含)前核发),且具有本市户籍(不含高校集体户口),符合公务员招录基本条件的人员方可报考。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截至2025年10月31日(含)前核发),且具有本市户籍(不含高校集体户口),符合公务员招录基本条件的人员,比照残疾人专项招录身体条件要求执行。
(2)报考者在身体条件上有什么要求?
答:具体请浏览残疾人专项招录报名系统中的《关于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报考身体条件的说明》。
(3)残疾人职位专项招录怎样报考?
答:残疾人职位专项招录实行先报职位后考试,考试报名即职位报名。对照招录职位的资格条件,由各招录机关对报考者提供的个人报名信息资料进行资格审查,由市残联进行复核,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方可获得笔试资格。报考者无需缴纳笔试费用。
报考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的考生,不能同时报考本市残疾人事业单位专项职位。
(4)残疾人职位专项招录的笔试有哪些内容?
答:笔试内容仅安排公共科目考试,不设专业科目考试。公共科目笔试时间和要求详见公告。
(5)残疾人职位专项招录如何确定面试人选?
答:在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以各职位笔试合格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3∶1比例,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面试人选。进入面试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未达到3∶1比例的,将对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组织公开调剂,补充面试人选。
(6)残疾人职位专项招录面试如何实施?
答:由招录机关根据职位需求,采用适合残疾人的方式组织面试。
6.关于警务技术类人民警察职位专项招录
(1)警务技术类人民警察职位怎样报考?
答:警务技术类人民警察职位实行先报职位后考试,考试报名即职位报名。报考者根据自身条件,在专业类别中选择1个类别的1个职位报考。符合职位报考要求、通过职位审核的考生方可获得笔试资格。报考学历、年龄、户籍等条件详见《招考简章》。
(2)警务技术类人民警察职位专项招录的笔试有哪些内容?
答:笔试内容仅安排公共科目考试,不设专业科目考试。公共科目笔试时间和要求详见公告。
(3)警务技术类人民警察职位如何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答:在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以各职位笔试合格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5∶1比例,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面试人选。进入面试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未达到5∶1比例的,将对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组织公开调剂,补充面试人选。
(4)警务技术类人民警察职位的专业能力测试有哪些内容?
答:面试中有专业能力测试。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30%(按百分制折算)。专业能力测试主要测查考生的专业基础和实操能力。
7.关于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职位专项招录
(1)哪些人可以报考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专项招录职位?
答:上海高校学生在读期间或毕业当年在本市入伍,以及外地高校上海户籍学生在读期间或毕业当年入伍,并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可以报考。
(2)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专项招录职位怎样报考?
答: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专项招录职位实行先报职位后考试,考试报名即职位报名。报名时,考生应当上传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统一制作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此前制发的退出现役证具有同等效力)和国家承认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经审核符合职位报考要求的考生方可获得笔试资格。
(3)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专项招录的笔试有哪些内容?
答:笔试包括公共科目考试和“公安司法机关基层人民警察”专业科目考试。笔试时间和要求详见公告。
(4)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专项招录如何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答:在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以各职位笔试合格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3∶1比例,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面试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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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报考定向或专项招录职位的考生能否报考其他职位?
答:报考定向或专项招录职位的考生,除满足服务基层项目定向招录条件的“三支一扶”人员,均不可同时报考本次公布的其他本市公务员职位。
满足服务基层项目定向招录条件的“三支一扶”人员如需在报考服务基层项目定向职位的同时,报考其他本市公务员职位的,应在服务基层项目招录专题中,根据自身情况,加报职位专业类别,并在面试工作结束后,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职位。
三、关于笔试
本次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本次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申论》考试时限150分钟,满分100分。
专业科目分为政法、数字信息、财经、城市建设、卫生健康、公安司法机关基层人民警察六门,考试时限60分钟,满分50分。综合类、行政执法类不设专业科目考试。
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大纲通过专题网站公布。
四、关于职位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考者如何进行职位报名?
答:在招录机关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前,报考者可以更改报考职位;在网上职位报名时限内审核未通过的,可以更改报考职位,但系统将自动禁止该报考者再次报考曾被拒绝的职位。
在首轮招录结束后,根据招录机关职位的空缺情况和实际需求,计划于2026年4月在公务员招录笔试成绩合格考生中组织第二轮职位招录。未被第一轮职位拟录用的考生可及时了解或浏览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发布的招录信息,并参加下一轮的职位报名。
2.职位资格审查工作由谁负责?
答:职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招录机关具体负责。
五、关于面试和调剂
1.面试人员名单是如何确定的?
答: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一般根据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3∶1比例,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
2.当面试人数未达到比例时,是否进行职位调剂?
答: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比例未达到3∶1比例的招录职位,将对达到本专业类别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组织公开调剂,补充面试人选。
公开调剂工作结束后,面试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仍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位资格条件,进行统一调剂。调剂人选因笔试成绩相同超出职位空缺名额时,一并进入面试。统一调剂后,个别招考职位面试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仍然达不到3∶1比例的,招录机关组织现有通过职位资格审核的笔试合格人员进行面试。
六、关于体检和考察
1.体检和考察工作由谁组织实施?
答:体检和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2.体检执行何种标准?
答:通过面试的人员参加招录机关组织的体检。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3.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答: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4.哪些项目在当日或当场进行复检?
答: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
5.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答: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6.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答: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七、其他相关政策
1.对上海高校的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西部志愿者、专职辅导员、“三支一扶”人员,报考公务员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对上海高校的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在高校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4年且考核优秀的人员、符合条件的“三支一扶”人员、烈士子女、获得省部级荣誉的残疾人专项招录报考者等实行“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
2.关于对部分有经济困难的考生减免考试费用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可申请减免考试费用。拟享受减免考试费用的考生,应于规定时间在网上完成报名信息提交,并于网上缴费开始后选择“申请减免考务费用”,在2025年11月12日10∶00前上传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申请考生应于11月12日13∶00前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询审核结果,如提示“考务费用减免申请已通过”则表示报名成功;如提示“考务费用减免申请未通过”,请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并补齐资料;如未查询到审核结果,请于11月12日13∶30至16∶00期间与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联系。
3.2026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录用后,何时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答:对2026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的录用手续,须在其取得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包括教育部门学历学位认证)后方可办理。
2026年12月31日前(留学回国人员为2026年6月30日前)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终止录用程序。
在正式办理录用手续后,方可办理工资核发、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
八、关于违纪违规人员处理
1.报考者在招考报名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报名环节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将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4)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5)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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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2)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3)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5)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7)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4.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使用《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5)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5.对答卷雷同的报考者,将如何处理?
答: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形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6.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情节较轻的,将终止录用程序;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7.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报考者和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九、关于其他问题的处理
1.考生进入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等环节后无故放弃的如何处理?
答:考生如在进入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等环节后无故放弃的,将记录其行为。同时,取消其参加2026年公务员招录的第二轮职位报名资格。
2.本次公务员招考与本市其他公务员招录考试如何衔接?
答:参加本次公务员招考的考生,如同时还参加了本市其他公务员类招录考试,且已进入录用程序的,本次考试的招录程序自动终止。
桂老师
15921932258
李老师
13585512509
刘老师
17717222736
汪老师
13391256779
王老师
13585512605
周老师
19916744766
吴老师
18001770796
于老师
19946127488
樊老师
18917874588
陈老师
18117127207
童老师
18321250548
张老师
18017809371
廖老师
17701706182
陈老师
13918156994
周老师
15000167376
小小老师
18917193646
章老师
18016289781
宁老师
19946094266
杨老师
13585512309
高老师
19117283623